【椰子樹下】政務官、事務官應負的責任
2021-04-06

依照國家行政體制,公職人員,公務員分為政務官及事務官兩種,未經國家考試任用公家機構擔任官職,視為政務官,隨首長進退,沒有任期保障。公務員是經過國家考試及格,銓敘部分發的公務員,也就是事務官,受到職務保障,沒有出現重大案件,首長不得將之革職。
以現行官員來說,行政院長蘇貞昌、內政部長徐國勇、交通部長林佳龍等行政院部會首長,包括總統府秘書長、副秘書長、發言人、機要秘書等,行政首長聘任,職等高,薪水領得多,但沒有任期保職,首長要你留下來,繼續行使職權,首長要你走人,第二天就要走人,這也就是公務員事務官與政治任用政務官最大不同。
三十年前,發生南方澳翻船事件,三十多名師生死亡,當時的教育部長蔣彥士向蔣經國提出辭呈,蔣彥士就是政務官,負起政治責任。黃昆輝擔任台北市教育局長,發生外雙溪溺水案件,十五名師生死亡,黃昆輝請辭台北市教育局長獲准,多年後,黃昆輝擔任教育部長,台中縣豐原高中禮堂倒塌多人罹難,黃昆輝請辭教育部長。
兩千年民進黨執政,陳水扁就任總統不久,發生一起八掌溪案件,四位農民被困沙丘,最後被洪水沖走死亡,當時的行政院副院長游鍚堃扛起政治責任,請辭獲准。
重大事故責任釐定,應分政治責任,行政責任及法律責任三種,政治責任就是政務官請辭負責,行政責任公務員業務疏忽,怠忽職守,接受行政懲處,如果是法律責任,司法單位裁定業務及人為造成缺失,依法追究刑責。
舉例,主辦公共工程設計,發包,施工,驗收過程缺失,官商勾結,偷工減料,接受廠商賄賂,豆腐渣工程,保固期間損壞,沒有按圖施工,造成國家損失,人員死傷,這時候,不管是政務官或事務官,都要接受調查,追究法律責任,貪污罪起訴,停止其職務,直至官司無罪定讞為止。(張枝明)